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能源发展布局,控制煤炭产能和消费总量。禁止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