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公交分担率、绿地率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