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