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