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