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