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