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可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