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可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