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