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