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排污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淘汰或者拆除;逾期未淘汰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