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用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