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