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