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