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