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