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已修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