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