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