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