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