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