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有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