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