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条有效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获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内,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在公共自来水管道无法供水的偏远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专门的供水设施保障居民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