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