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擅自停产、减产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