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