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改建、移动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