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实时监控设备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