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并利用现代通讯平台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在林区及其边缘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公墓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蓄水池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四)修筑森林防火道路、森林防火墙等工程性防火设施;

(五)为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信息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器材;

(六)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七)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加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