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对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