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风景名胜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

对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