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二)审查申报风景名胜区;(三)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四)负责贯彻实施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