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的管理单位因执法不严、管理不善,造成资源、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