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增长,进行相应调整。依法承担人民防空任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担相应的人民防空费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