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根据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相关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无偿提供不少于五平方米的防空警报工作间。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警报发送需要,可以设置车载防空警报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