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统一调配使用。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