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