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凡对防洪堤产生不利影响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