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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效
因生产建设需要,确需占用防洪堤的,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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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