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防洪堤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开采、取土、挖筑鱼塘等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