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内,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排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