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