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