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