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绿化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