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