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