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