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克扣、挪用教师工资和政策性补贴的;

(三)向教师摊派的;

(四)在教师职务评聘、教师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侮辱、殴打教师的;

(七)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